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2-03 09:09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字号:[ 大 中 小 ]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锡环发〔2014〕77号 签发:杨铭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依法有序推进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开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主动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各部门要根据《新环保法》和国家环保部、江苏省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对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其产生或变更后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主动在无锡市环保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各界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确保在第一时间公开。要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发布机制,对多个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或内容涉及局外其他行政机关的,牵头部门或承办部门要主动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完整。
二、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建立完善环境舆情和信息的收集、研判和报送机制。如发现社会上传播与我局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上报、主动应对、迅速处置,并通过无锡市环保局网站等载体依法澄清,努力把负面效应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过错责任追究和考核。要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
1、 无锡市环保局信息公开任务分解表
2、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3、市环保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4、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2日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印发
附件1:
无锡市环保局信息公开任务分解表
项目 |
栏 目 |
责任处室 |
1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事项--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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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大项目--项目介绍 |
各处室 |
3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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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工作--建设项目环评 |
环评处 |
5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划计划--中长期规划 |
计财处 |
6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划计划--专项规划计划 |
各处室 |
7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划计划--工作总结 |
办公室 |
8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划计划--重大专项规划意见征集和解读 |
各处室 |
9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财政信息--部门预决算 |
计财处 |
10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财政信息--专项资金 |
|
11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划计划--年度规划 |
各处室 |
12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业务工作--行业环保核查 |
污防处 |
13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行政处罚 |
法规处 |
14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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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事项--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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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事项--行政强制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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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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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市级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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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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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国务院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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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国家法律 |
法规处 |
22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省级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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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机构概况--联系方式 |
局办公室 |
24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人事信息--公务员招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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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人事信息--干部任前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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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要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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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机构概况--内设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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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机构概况--下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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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机构概况--机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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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机构概况--领导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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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人事信息--干部选拔的条件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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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统计数据--统计信息 |
信息处 |
33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工作--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情况 |
环监局 |
34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市政府文件 |
法规处 |
35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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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
局办公室、生态处 |
37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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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采购--采购公告公示 |
计财处、局办公室、信息处、各基层单位 |
39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采购--中标公告 |
计财处、局办公室、信息处、各基层单位 |
40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统计数据--数据解读 |
信息处 |
41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污染源监测 |
监测站 |
42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事项--行政征收事项 |
环监局 |
43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事项--行政许可事项 |
|
44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财政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 |
环监局 |
45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业务工作--环境监管信息 |
监测中心站 |
46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人事信息--事业单位招聘 |
局办公室 |
47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
应急中心 |
48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急管理--应急动态 |
|
49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急管理--应急知识 |
|
50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工作-环境质量监测 |
监测站 |
51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工作-水质数据 |
监测站 |
52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工作-环境信息-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 |
环监局 |
53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工作-环境信息-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
环监局 |
54 |
12369环保热线 |
应急中心 |
55 |
局长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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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资讯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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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风投诉 |
|
58 |
网上调查 |
宣教处 |
59 |
民意征集 |
|
60 |
访谈直播 |
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五)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未及时履行澄清或协助澄清职责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局监察室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环保局澄清虚假
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或散布的,与我局职责相关,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要求,由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澄清工作。
第四条 局宣教处应注重组织收集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载体的环境舆情和信息,建立研判、综合评估和报送机制,其他部门也应通过各种渠道,注意收集环境舆情和信息。一旦发现涉及我局职能的虚假和不完整信息,要第一时间报送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责确定负责澄清的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
第六条 有关澄清材料,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必须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属于我局澄清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还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无锡市环保局网站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与媒体沟通和发布工作,由局宣教处统一扎口。
第八条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市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与群众的沟通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压缩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条 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职责并且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履行有关审核程序后自行负责公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公开。
二、如公开重要的环境统计数据、污染减排数据、环境质量状况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信息,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作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牵头部门负责公开,但公开前应书面征求涉及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回复不同意的, 牵头部门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其他行政机关拟发布涉及我局工作内容的政府信息征求意见时,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责确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交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回复意见应由承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
五、本制度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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