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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六答解读《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8 10:1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02/2019-00048
发文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1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法规处
公开形式
网站,公示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中介,污染,生态,保护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7日起正式施行。 1、为什么要对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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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7日起正式施行。

  1、为什么要对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监督管理?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与环保相关的第三方服务市场的准入门槛越来越低,在有力促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弄虚作假等恶意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削减了污染防治成效,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代要求和重大任务要求背道而驰。

  2、哪些机构属于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

  主要指通过合同形式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规划、区划、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检测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评估鉴定、环境污染治理等服务,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3.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重点是什么?

  围绕环境检测监测、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重点领域,重点关注第三方环境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不正常运维污染防治设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机构治理服务效果不良等突出问题。

  4.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责任义务有哪些?

  依照法定许可开展服务

  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开展服务

  主动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

  鼓励公开服务信息

  诚信履约

  保守秘密

  举报非法干涉

  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原始数据保存制度

  责任可溯制度

  对出具的数据、结果、结论负责

  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其中这些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

  不按许可规定提供服务

  出租、出借、转让、挂靠、伪造、变造许可

  擅自分包、转包

  擅自与其他机构合作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5.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省生态环境厅:

  组织对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价与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加强调查研究,每年征集、遴选并发布一批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推动形成正面引导、示范引领的良好效果。

  依法公开第三方机构的基本信息及在本省开展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江苏政府采购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其违法违规、守信和失信等信息及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或单独依据职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定期向第三方机构宣讲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第三方机构提升能力水平。

  对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服务质量较高、投诉举报较少的第三方机构,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扶持、绿色金融信贷、评先评优推荐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行业协会:

  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等自律规范,倡导第三方机构签订服务质量承诺,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能力评估、业务培训、业务比武、年度业绩报告抽查等活动,促进服务水平提升,强化行业自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发现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可以通过信函、“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活动纳入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6.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三方环评机构因造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依法给予降低环评等级、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方调查评估鉴定机构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罚款、禁业、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责任。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明确了加重处罚情节。

  环境监测设施运维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数据、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方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结论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机构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并给予联合信用惩戒。

  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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