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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3 09:43    浏览次数:来源: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字号:默认 特大

关于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下简称新名录)于2016年8月1日已开始施行。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涉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验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处置、环境监察等多个环节,为指导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做好新名录生效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环节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设项目废物属性、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变更工作

    各县(市、区)环保局组织辖区内企业(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照新名录,对涉及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原固体废物属性、危险废物的类别和代码与新名录不一致的,要求相关企业按新名录进行变更。

    对已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企业提交变更说明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变更备案工作。

    对已经通过环评审批进入试生产阶段尚未验收的建设项目,企业提交变更说明报现验收权限的环保部门备案,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变更备案工作,备案意见纳入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对已经通过环评审批尚未试生产的建设项目,企业在开展试生产前提交变更说明报现环评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备案。

    对正在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应当依据新名录确定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

    县(市、区)环保局督促新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抓紧完成废物属性变更手续,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落实申报、转移、处置利用要求,掌握新增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处置去向等信息。对暂时没有处置利用去向的危险废物,应要求企业妥善贮存,不得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处置利用。

二、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对照新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发生变化但其他许可条件、许可事项不变的,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完成原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变更备案手续后,根据省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规定,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发证机关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为经营单位换发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发新证的有效期不变。

    对照新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发生变化引起许可条件、许可事项变化的,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同时满足豁免条件、豁免内容的,变更时应对经营单位重新编制许可证号,设定许可条件。

    对2016年3月1日以后通过环评审批,尚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目前对经营情况实行网上报告的经营单位,涉及新名录的试运行信息调整工作由属地环保部门进行变更确认。

三、稳妥开展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

    在企业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变更备案的过渡期间,企业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手续时,同时按新老名录的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进行申报。各级环保部门在出具审批意见时,同步确认其危险废物在新老名录中的类别和代码。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变更及接受单位经营许可证变更完成后,企业和各级环保部门按新名录中的废物类别和代码开展转移申请和审批工作。

四、加强危险废物豁免环节的环境管理

    对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要加强对豁免环节、豁免条件和豁免内容的研究,在豁免以外的仍按危险废物进行环境管理,严防出现非法利用处置现象。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及省厅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新名录实施后的日常环境监管。如环保部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贯彻落实有新的管理要求,按环保部文件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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