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16 09:00 浏览次数:来源: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利于监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必须公开;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必须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策业务文件及政策解读信息;
(二)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决策落实情况;
(三)机构领导、机构设置、领导活动、部门动态,单位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招录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办理流程、监督制度、执法结果;
(六)招标采购、中标情况公示,合同履约、变更情况公示;
(七)新闻发布会、专题活动等日常工作情况;
(八)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公开、环境质量状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污染排放情况、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执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 公开的形式、方法和时间
(一)通过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工作职责、职权、审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二)公布服务承诺,公示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三)及时公示新的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以及政务事项的变化情况。
(四)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对内公开相关内容,在需要时,随时对内公开有关内容。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