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16 09:31 浏览次数:来源: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市国家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业务工作实际,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由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本机关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4.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七、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八、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对拟发布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局办公室报市国家保密局审查。
九、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人员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保密规定的应予纠正。
十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泄密或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