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协调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16 09:36 浏览次数:来源: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在本局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重要信息、重要节庆活动、重大公共事件、重要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新闻发布会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对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公开信息,将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渠道及时、主动公开,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
第七条 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公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何一个机关申请获取信息。
第十条 本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属于我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 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三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