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16 09:41 浏览次数:来源: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第一条 本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未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对处室、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诫勉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推行信息公开工作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事项或内容,造成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属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在信息公开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不及时补充提供应公开的事项或内容的;
(四)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法定要求或不能保证公开有效性的;
(五)应当公开的事项未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或擅自提出额外公开条件和要求的;
(七)对事关全局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
(八)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九)违反公开程序,造成泄密失察的;
(十) 对符合申请公开条件,手续齐备而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十一)其他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四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假公开,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对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追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对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第六条 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向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办公会议或局党组报告。
第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