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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025-08-07 09:22    浏览次数:来源: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字号:默认 特大

原则上年度内同一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应急响应、高值区排查、行政处罚立案后的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等有指向性线索确需开展行政检查的,以及应企业申请、上级专项工作部署、要求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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