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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告知

发布时间:2020-10-09 15:29    浏览次数:来源: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字号:默认 特大

  车辆年检周期为6、12个月,受车辆行驶里程增加、设备老化或突发性故障、车辆载货、车辆维修保养和使用油品等因素影响,年检周期内车辆的尾气排放状况会发生变化,特别是柴油货车。部分车主在享用车辆出行便利和开展运输经营的同时,忽视了履行车辆尾气达标排放的义务和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船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11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6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使其排气污染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第24条规定:排放检验结果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机动车经维修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凭维修竣工合格证明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

  为推进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我市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于机动车尾气遥测超标的车辆,市生态环境局提醒广大车辆加强维修维护,机动车所有人经维修合格后可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

  无锡市区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点位告知如下:

 

202009无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息.xls

信息公开:202009无锡市机动车遥感超标信息数据.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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