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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环办〔2023〕59号)

发布时间:2023-07-07 10:30    浏览次数:来源: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字号:默认 特大

关于加强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结合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实际,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如实填报固体废物信息

产生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固废法》和《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通知》(锡环办〔2021138号),并按照《关于做好无锡市危险废物信息监管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锡环办〔2022134号)要求,在无锡市危险废物信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无锡固废系统)如实填报。锡环办〔2022134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应在无锡固废系统中如实上传企业信息,便于产废单位依法审核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应将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在系统中如实填报,便于产废单位落实其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法律要求。

二、加强对利用处置单位的审核

产废单位应严格落实《固废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的核实指引(附件1)并结合现场评估等方式,在无锡固废系统中核实下游利用处置单位的资质文件、工艺设施、环境管理水平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合理选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产废单位应与收集、利用处置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对涉及跨省转移的利用处置单位要从严审核把关。

如委托收集单位进行集中收集的,产废单位应对收集单位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资质和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去向进行核实,严禁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未落实最终利用处置单位的收集单位。违反此规定的产废单位,除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各派出机构应指导企业在无锡固废系统中如实填报固废信息,对收集、利用处置单位上传的企业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对日常环境管理中发现的企业虚报、瞒报固体废物有关信息等违法线索,应依法严肃查处;发现利用、处置企业存在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将企业处罚结果在无锡市固废系统进行公示公告。

 

附件: 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的核实指引

2. 《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通知》(锡环办〔2021138号)

3. 《关于做好无锡市危险废物信息监管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锡环办〔2022134号)

附件下载:2023锡环办〔2023〕59号关于加强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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