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2024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9 17:04 浏览次数:来源: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要求,我局牵头开展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审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现予以公布。
本次更新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划,对资源利用上线以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和准入清单进行更新。更新成果可登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服务”(网址:http://ywxt.sthjt.jiangsu.gov.cn:8089/sxydOuter/#/Login)自行注册查询,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附件:1.无锡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图
2.无锡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无锡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无锡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分区 |
单元数量(个) |
|||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合计 |
|
江阴市 |
19 |
19 |
13 |
51 |
宜兴市 |
28 |
24 |
19 |
71 |
梁溪区 |
0 |
3 |
0 |
3 |
锡山区 |
7 |
9 |
6 |
22 |
惠山区 |
3 |
11 |
6 |
20 |
滨湖区 |
33 |
17 |
7 |
57 |
新吴区 |
9 |
7 |
1 |
17 |
全市合计 |
99* |
90 |
52 |
241* |
*注:优先保护单元存在跨区单元,统计时不重复计算。
附件3
无锡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 (2)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水体〔2022〕55号)等文件要求。 (3)禁止引进列入《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锡政办发〔2008〕6 号)淘汰类的产业。 (4)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长江办〔2022〕7号),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5)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22〕959号),严禁落地国家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工艺、装备、产品与项目,依法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造纸、印染、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推动环太湖生态环境敏感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治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至合规工业园。推进太湖流域等重要饮用水水源300米范围内重点排污企业逐步退出。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6)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无锡市印染行业发展专项规划(2020-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苏环审〔2021〕30号),禁止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不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项目;水质经预处理不能满足污水厂接管要求的项目;蒸汽用量大且又不能实行集中供热、需自建燃煤锅炉的项目;使用高毒物质为生产原料,且无可靠有效污染控制措施的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且无总量指标来源等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能达到要求的项目;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等有机溶剂的项目;其他属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禁止类或淘汰类的项目。 (7)根据《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苏政发〔2021〕20号)和《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锡政规〔2023〕7号),核心监控区内,实行国土空间准入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内,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 排放管控 |
(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 (2)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22〕272号),2025年无锡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为0.76万吨、0.04万吨、0.10万吨、0.01万吨、1.13万吨、0.95万吨。 |
环境风险防控 |
(1)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建成应急水源工程。 (3)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锡政办函〔2020〕45号)的要求。 (4)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涉爆粉尘企业等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体系、制度标准、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体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依据《无锡市“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锡水资〔2022〕17号),2025年无锡市用水总量控制在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低19%,万元GDP用水量较2020年降低19%,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不低于0.675。 (2)依据《无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送审成果,2035年无锡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6.956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4.8892万亩。 |